金年会外籍專家聘用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外籍專家(以下簡稱“外專”)是指受聘或應邀來學校承擔教學、科研、管理工作或進行學術交流合作的外籍人員,是學校人力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 聘用外籍專家遵循“按需申報、擇優選聘、科學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學校鼓勵各教學科研單位根據各自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需要,通過申報國家、省部和學校各類人才計劃聘用外籍專家來校工作。

第三條 外籍專家按照學科分類為語言類教師和專業類教師;按照聘用期限分類為長期外專、短期外專及臨時來訪外專。長期外專每年度在校工作不少于三個月,短期外專每年度在校工作一周以上三個月以内,臨時來訪外專每年度在校工作不足一周。

第四條 人事處為高端、高層次(國家、省市和學校人才計劃等)外籍專家聘用的歸口管理部門,執行上級部門及學校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國際交流學院(以下簡稱“國際學院”)為其他外籍專家聘用的歸口管理部門。本辦法适用于國際學院歸口管理的各類外籍專家。

 

聘用條件

第六條 遵守中國法律法規,無犯罪記錄。師德師風良好,無在華非法傳教經曆,無對華負面言行。

第七條 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業務能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下。對于特聘或急需的外籍專家,年齡限制可适當放寬。

第八條 長期語言類外籍專家應具有相應專業學士及以上學位,具有兩年以上相關教學經驗或接受過語言教學培訓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長期專業類外籍專家除滿足上述的基本條件外,還需滿足聘用單位引進人才的實際需求。

第十條 短期外專和臨時來訪外專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副教授以上職稱,有突出的學術科研成果或教學成就,與我校相關學科發展方向或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方向相吻合。

第十一條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校際合作交流項目、校級及以上海外人才計劃等項目中涉及的外籍專家的聘用條件,按照相關合作協議和項目任務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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